2024年12月19日5時33分許,高某酒后駕駛魯B號小型轎車,沿中寧縣裕民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正大路交叉路口處左轉(zhuǎn)彎時,致使車輛與道路南側(cè)安全島防護樁發(fā)生碰撞,造成車輛及安全島防護樁受損的交通事故。
當事人高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至出事路口處,觀察路面動態(tài)不周,采取措施不當,未確保行車安全,其違法行為是造成該起事故發(fā)生的直接過錯作用。
當事人高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:“機動車駕駛?cè)藨斪袷氐缆方煌ò踩?、法?guī)的規(guī)定,按照操作規(guī)范安全駕駛、文明駕駛?!钡诙睿骸帮嬀?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,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,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,不得駕駛機動車?!边`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六條第(二)項:“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,其中拖拉機、電瓶車、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:(二)掉頭、轉(zhuǎn)彎、下陡坡時。”之規(guī)定,應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。(中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