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8月31日19時58分,劉某駕駛寧A8***3號小型轎車,沿吳忠市利通區(qū)朝陽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利華街與朝陽路路口處時,與路口東側頭西尾東停放等待信號燈通行馬某艷駕駛的寧C***7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,造成馬某艷受傷,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當事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條:“機動車、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。”根據(jù)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(guī)定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(一)項之規(guī)定,認定當事人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。(吳忠交管一大隊)